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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7240
公佈日期 : 2024/10/30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13D00061
採購名稱 : 321/341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及煞車系統重置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3029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13D00061
採購名稱:321/341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及煞車系統重置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車輛處 車輛二廠 土城大修場 電機股/連羽童
連絡人電話:(02)22753520#3250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0
開標日期:2024/09/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52,513,406 元
Email:e01285@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特定資格: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1) 廠商須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具有載客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重置更新或製造之契約或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分別說明如下: A.輔助電力系統: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517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34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3,79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84節車廂(電聯車)。 B.煞車系統: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661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100 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1,65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252節車廂(電聯車)。 2. 我國投標廠商之實績及證明,允許「以本案設備製造商之實績取代」參與本案之投標,如有提出以設備製造廠商取代投標廠商實績者,單一系統僅允許1 家設備製造商。 2. 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輔助電力及煞車系統相關手冊。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蘆洲機廠、土城機廠或本機關指定之地點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下述各項設備數量,係依現行車輛原有設計設備數量估算,實際數量仍依廠商設計為主): (1) 輔助電力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輔助電力系統設備,包含輔助靜態換流器(2組/EMU)、輔助設備箱(1組/EMU)、輔助電力系統控制單元及週邊輸入/出模組(321型,5組/EMU;341型,4組/EMU)、相關設備箱之電纜及接地線(含T車集電器保險絲電纜及保險絲至閘刀開關箱之電纜、閘刀開關箱至輔助靜態換流器之之電纜、輔助靜態換流器至輔助設備箱之電纜)、行動檢修設備(PTU)9套、檯式測試設備(BTU)2組。 (2) 煞車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煞車系統設備,包含煞車電子控制單元(3組/EMU)、煞車氣控單元(3組/EMU)、空氣壓縮機(1組/EMU)、雙塔空氣乾燥機(1組/EMU)、電磁閥(321型,6組/EMU;341型,7組/EMU)、車輪防滑電磁閥(6組/EMU)、煞車速度感測器(12組/EMU)、自動洩水(A16)電磁閥(3組/EMU)、儲氣槽洩水閥(6組/EMU)、減壓閥(6組/EMU)、載重均壓閥(3組/EMU)、雙針壓力錶(1組/EMU)、中繼閥(3組/EMU)、壓力開關(14組 2.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 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2,052,513,406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價格文件及價格封,但招標文件要求詳列價格者,廠商應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納入服務建議書,若服務建議書另列報價內容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不一致,以詳細價目表為準;廠商報價如超過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自願減價,以該報價總價決標。 4.(補列)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10分之1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12分之1。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 【更正公告】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點應附證明文件內容。 (2)修正【評選須知】之「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規定」內容、「服務建議書應附文件」內容,及「履約實績詳細表」格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輔助電力及煞車系統相關手冊。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蘆洲機廠、土城機廠或本機關指定之地點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下述各項設備數量,係依現行車輛原有設計設備數量估算,實際數量仍依廠商設計為主): (1) 輔助電力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輔助電力系統設備,包含輔助靜態換流器(2組/EMU)、輔助設備箱(1組/EMU)、輔助電力系統控制單元及週邊輸入/出模組(321型,5組/EMU;341型,4組/EMU)、相關設備箱之電纜及接地線(含T車集電器保險絲電纜及保險絲至閘刀開關箱之電纜、閘刀開關箱至輔助靜態換流器之之電纜、輔助靜態換流器至輔助設備箱之電纜)、行動檢修設備(PTU)9套、檯式測試設備(BTU)2組。 (2) 煞車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煞車系統設備,包含煞車電子控制單元(3組/EMU)、煞車氣控單元(3組/EMU)、空氣壓縮機(1組/EMU)、雙塔空氣乾燥機(1組/EMU)、電磁閥(321型,6組/EMU;341型,7組/EMU)、車輪防滑電磁閥(6組/EMU)、煞車速度感測器(12組/EMU)、自動洩水(A16)電磁閥(3組/EMU)、儲氣槽洩水閥(6組/EMU)、減壓閥(6組/EMU)、載重均壓閥(3組/EMU)、雙針壓力錶(1組/EMU)、中繼閥(3組/EMU)、壓力開關(14組 2.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 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2,052,513,406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價格文件及價格封,但招標文件要求詳列價格者,廠商應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納入服務建議書,若服務建議書另列報價內容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不一致,以詳細價目表為準;廠商報價如超過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自願減價,以該報價總價決標。 4.(補列)特定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10分之1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12分之1。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 【更正公告】 1.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修正【投標須知】第十四點應附證明文件內容。 (2)修正【評選須知】之「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規定」內容、「服務建議書應附文件」內容,及「履約實績詳細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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