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94200
公佈日期 : 2026/09/02
採購單位 :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F001
採購名稱 : 「苗栗縣大湖鄉公所配合多元目標使用規劃拆除重建計畫(合併規劃公共托育)」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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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6076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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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3,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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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F001
採購名稱:「苗栗縣大湖鄉公所配合多元目標使用規劃拆除重建計畫(合併規劃公共托育)」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大湖鄉公所
機關地址:364苗栗縣大湖鄉明湖村中正路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佳莉
連絡人電話:(037)991111#160
傳真號碼:(037)9940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09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14
開標日期:2024/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6,299,410 元
Email:dahu43468@ems.miaol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本採購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單獨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未具備所列之基本資格(二)至(三)項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二)共同投標者: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者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共同投標家數上限3家。
(三)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附加說明 :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郵購〈請自備回郵信封〉或親自至本所財行課領取。
[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紙本文件費新台幣伍佰元正,郵購或至本所購買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採最低標決標。
二、本案自決標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簽約及簽約日次日起15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80工作天內完工,其餘詳如合約、詳細價目表、施工圖說及施工規範等招標文件所載範圍。
三、截止投標時間或開標時間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五、本採購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單獨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未具備前述所列之基本資格(二)至(三)項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二)共同投標者: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者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共同投標家數上限3家。
(三)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郵購〈請自備回郵信封〉或親自至本所財行課領取。
[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紙本文件費新台幣伍佰元正,郵購或至本所購買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採最低標決標。
二、本案自決標日次日起15工作天內簽約及簽約日次日起15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80工作天內完工,其餘詳如合約、詳細價目表、施工圖說及施工規範等招標文件所載範圍。
三、截止投標時間或開標時間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三)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五、本採購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一)單獨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未具備前述所列之基本資格(二)至(三)項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二)共同投標者: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前述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者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共同投標家數上限3家。
(三)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