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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3869
公佈日期 : 2024/10/2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3-D-X-008
採購名稱 : 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E604標水上車輛基地檢修設備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58182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D-X-008
採購名稱: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E604標水上車輛基地檢修設備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立德街8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怡仁
連絡人電話:(04)22252627#313
傳真號碼:(04)222526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3
開標日期:2024/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8,131,890 元
Email:myj_wang@rbcreo.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機電工程業(E603)。依法納稅之廠商,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本國廠商: (1) 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納稅證明。 2. 外國廠商: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 (2) 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鐵路(含高鐵、捷運、輕軌)之機電工程」或「廠房機械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或「廠房機械設備供應及安裝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3,25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8,130,000元。 2. 具有相當財力: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40,810,000元(或等值外幣),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4,010,000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式2份,投標廠商之實績,不得以分包廠商之實績替代): 投標廠商應將其工程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工程實績詳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 本國工程實績 A. 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 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影本,必須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2) 國外工程實績 A. 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外國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 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C. 國外工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2. 具有相當財力: (1) 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2)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3) 外國廠商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 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幣值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18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鐵路(含高鐵、捷運、輕軌)之機電工程」或「廠房機械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或「廠房機械設備供應及安裝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3,25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08,130,000元。 2. 具有相當財力: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40,810,000元(或等值外幣),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 權益不低於新臺幣34,010,000元。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式2份,投標廠商之實績,不得以分包廠商之實績替代): 投標廠商應將其工程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工程實績詳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 本國工程實績 A. 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 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影本,必須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2) 國外工程實績 A. 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外國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 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文件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C. 國外工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2. 具有相當財力: (1) 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2) 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3) 外國廠商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 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幣值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18日前,以書面提出,逾期提出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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