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4893840
公佈日期 : 2024/10/23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0171300013
採購名稱 : 114 年度營建處業務類勞務性量化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730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82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171300013
採購名稱:114 年度營建處業務類勞務性量化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羿蓁
連絡人電話:(02)23667699
傳真號碼:(02)236516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02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14
開標日期:2024/10/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310,200 元
Email:d017010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 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 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更正係就原招標文件所附之可編輯檔,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勘誤(含刪除),原招標文件內容無修正,投標文件如需使用可編輯檔,請使用修正更新後之文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營建處及其他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履行本工作之處所。 3.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4.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 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 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 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 錄者,依證據處理)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 6.前述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72萬4,000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之第1次更正公告,本次更正係就原招標文件所附之可編輯檔,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勘誤(含刪除),原招標文件內容無修正,投標文件如需使用可編輯檔,請使用修正更新後之文件。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營建處及其他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履行本工作之處所。 3.本採購案履約期限: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4.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 記有「其他工商服務業(IZ99990)」或「人力派遣業(IZ12010)」。(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 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 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 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 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 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 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 錄者,依證據處理)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 日者,以1 日計。 6.前述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皆含營業稅;不含營業稅之預算金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172萬4,000元。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