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93653
公佈日期 : 2024/10/23
採購單位 :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採購案號 : 113ECON59S2
採購名稱 : 臺南市沙崙地區生態調查工作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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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20055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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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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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ECON59S2
採購名稱:臺南市沙崙地區生態調查工作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機關地址: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姚佩妤
連絡人電話:(06)6322231#6737
傳真號碼:(06)663545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0
開標日期:2024/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00,000 元
Email:kate8913@mail.tain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 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營業項目有農、林、漁、畜牧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等之公司行號法人組織或依法立案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等。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本案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第二章第三十三點及三十三之一點。
附加說明 :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倘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再行招標時,本機關僅變更招標文件之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未變更、更正或補充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開標時當場說明。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 06-6350017,傳真: 06-6333529,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招標機關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廠商未到場者,如當場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領標及投標期限日止。
1.採電子領標方式,不另備書面文件。(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2.以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倘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而再行招標時,本機關僅變更招標文件之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未變更、更正或補充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開標時當場說明。
3.投標文件所附之標封需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標的名稱等,標單封、證件封廠商可自行準備。
[其他]: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單位: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電話: 06-6350017,傳真: 06-6333529,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本公告之領標投標截止期限及開標日期延期處理方式: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招標機關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廠商未到場者,如當場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