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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93548
公佈日期 : 2024/10/2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59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壽豐鄉都市計畫區內增辦雨水下水道及側溝等排水收集系統清淤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9894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9
採購名稱:花蓮縣壽豐鄉都市計畫區內增辦雨水下水道及側溝等排水收集系統清淤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機關地址:974花蓮縣壽豐鄉壽豐村壽山路2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選華
連絡人電話:(03)8652131#206
傳真號碼:(03)86512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10/14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21
開標日期:2024/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3,167 元
Email:wangderick88@shoufeng.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1.登記有案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業務內容應含承攬一般土木建築或水土保持相關設施工程〉或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營業項目有相關之公司行社時項目列有『疏濬業』或得以承作關於疏濬業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3. 如未達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情形,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並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4. 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1階段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二)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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