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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7772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ZM001C
採購名稱 : 民有公墓後方新設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4622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5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ZM001C
採購名稱:民有公墓後方新設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6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峻榮
連絡人電話:(03)8612116#616
傳真號碼:(03)86101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5
開標日期:2024/09/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85,564 元
Email:shlin378@nt.sh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營業登記有相關項目之廠商。 二、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優先承攬(需檢附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戶籍騰本影本』,放於 證件手冊內以供審核、合資者須檢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各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請注意文件有效期限),未能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不得為優先承攬對象)。 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四、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1)各該業登記影印本。 (2)稅籍資料或商業資料登記影印本。(3) 最近一期無應繳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收執聯單證明。(4) 投標廠商聲明書。(5)有效公會會員證影印本。(6)切結書。(7)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8) 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二、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繳納空氣污染防治費,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三、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維修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本所查核。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報價單上網公告。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辦理。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九、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標案為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廢標,招標文件工本費由該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事宜,廢標或流標之電子憑據不能領取之後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二、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繳納空氣污染防治費,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三、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維修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本所查核。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報價單上網公告。以最低標決標,為提高採購效率,依本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復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請機關首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須知辦理。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九、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領標者,標案為採購法第48條不予開標及廢標,招標文件工本費由該系統將會自動註銷退費事宜,廢標或流標之電子憑據不能領取之後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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