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7748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4029P009
採購名稱 : 標示牌等3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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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8991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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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7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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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4029P009
採購名稱:標示牌等3項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14
開標日期:2024/08/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8,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08月10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係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電子投標),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3.本案開放廠商到廠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開標時,若需參標廠商派員到場,代表人員非公司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各項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新臺幣176,000元整、項次2新臺幣166,000元整及項次3新臺幣186,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估總價(預算金額)新臺幣528,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6.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8.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9.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1.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條規定,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3年08月10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係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電子投標),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3.本案開放廠商到廠比、減價,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開標時,若需參標廠商派員到場,代表人員非公司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各項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依工程會94.05.24工程企傳字第940901號傳真信函,招標文件並應載明預估數量或金額。決標後依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新臺幣176,000元整、項次2新臺幣166,000元整及項次3新臺幣186,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估總價(預算金額)新臺幣528,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6.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8.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9.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11.本案依「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第041條規定,先行辦理開標,並保留決標,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簽約;如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