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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6527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
採購案號 : UR-11322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土地使用與變遷碳匯計算與國土規劃策略應用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0055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UR-11322
採購名稱:113年度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土地使用與變遷碳匯計算與國土規劃策略應用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2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柳為郡
連絡人電話:(02)27721350#505
傳真號碼:(02)277962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19
開標日期:2024/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chun@tc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一)廠商資格條件: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法人團體,未受停權處分者。 (二)投標廠商所需繳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為營利事業機構者,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經濟部網站(網址:https://gcis.nat.gov.tw/)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代之(影本)。 2.為法人團體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需檢附蓋有機關(構)或學校印信及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授權參選書或公函(正本)。
附加說明 :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 (2)、(3)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之相關資料。公立研究機關(構) 、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授權書(正本)(得於行使議價時當場提出)。 8.議價標單(正本,應載明標價總額,倘與服務建議書中經費分析表總價不符者,以議價標單為準)。 二、本案邀標書內容較UR-11315大幅更改,工作內容修正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 (2)、(3)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影本):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之相關資料。公立研究機關(構) 、國內各大專院校以上學校,得免檢附此項信用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授權書(正本)(得於行使議價時當場提出)。 8.議價標單(正本,應載明標價總額,倘與服務建議書中經費分析表總價不符者,以議價標單為準)。 二、本案邀標書內容較UR-11315大幅更改,工作內容修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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