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6472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3-W-08
採購名稱 : 林園區爐濟殿公園體健設施等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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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1363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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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30,617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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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W-08
採購名稱:林園區爐濟殿公園體健設施等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林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業務單位:經建課 吳柏憲 公告:李佩嬬
連絡人電話:(07)6412511#503
傳真號碼:(07)642064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7
開標日期:2024/09/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30,617 元
Email:perrylee710@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與招標標的有關之下列文件: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營造業者應附下列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
D、依規定得於本市營業之土木包工業(包括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之土木包工業)者,應附下列文件: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E、CH01010體育用品製造業
F、CH01040玩具製造業
G、營業登記項目包含遊樂器材或教育用品或體能運動設備等之設計、製造及零售
(如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為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2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
8、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內竣工。
9、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現場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200元,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另採電子領標方式,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請依投標須知規定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送)達,逾時恕不受理)
1、寄送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及文件寄送方式之安全性,不以郵戳為憑,請衡量寄送時間,如有延誤未能在截標日期時間寄達者,應自行負責)。
2、專人送達地址:832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1號(本所五樓秘書室收發)
三、【其他】:
1、本契約價金,俟補助款核撥後再行付款。
2、截標日、開標日倘遇颱風或其他因素而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須延至上班日辦理。
3、本所政風室電話:07-6411324。
4、領(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內隨時注意本案之相關消息。
5、請詳閱招標文件,未盡事宜或有疑義處依採購法第41條辦理。
6、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請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開標主持人要求廠商(書面)說明、(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20分鐘)辦理者,視同放棄。
8、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內竣工。
9、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7)0800025025、傳真:(07)3313655
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E-mail:eth@kcg.gov.tw。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