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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6289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3A00270
採購名稱 : 無機房電梯整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5087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8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3A00270
採購名稱:無機房電梯整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介躍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3138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03
開標日期:2024/10/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861,380 元
Email:e2645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20電梯安裝工程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 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23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捷運路網無機房電梯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本案包含無機房電梯主機馬達、調速機組、導滑器、門控器、門馬達、控制迴路電驛、擴充板組、門光幕組、顯示板組、控制箱電磁接觸器組、內門定位開關組、樓層定位開關組、繼電器板組、對講機組、救援裝置電源組、變頻器、監控系統及各零組件更換、鋼索延展整修、主電源無熔絲開關、控制箱及詢問處人機介面、活動電纜、無機房主機馬達吊裝、槽輪更換用、鋼索更換、編碼器更換等契約規範施作項目,依現場實際需求施作。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9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23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捷運路網無機房電梯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本案包含無機房電梯主機馬達、調速機組、導滑器、門控器、門馬達、控制迴路電驛、擴充板組、門光幕組、顯示板組、控制箱電磁接觸器組、內門定位開關組、樓層定位開關組、繼電器板組、對講機組、救援裝置電源組、變頻器、監控系統及各零組件更換、鋼索延展整修、主電源無熔絲開關、控制箱及詢問處人機介面、活動電纜、無機房主機馬達吊裝、槽輪更換用、鋼索更換、編碼器更換等契約規範施作項目,依現場實際需求施作。 2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3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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