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6222
公佈日期 : 2024/10/09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35001904
採購名稱 : 台1線436K+470~454K+448光纜通道接續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3897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5001904
採購名稱:台1線436K+470~454K+448光纜通道接續工程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920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25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于萱
連絡人電話:(08)7893456#1115
傳真號碼:(08)78621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3
開標日期:2024/09/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7,802,860 元
Email:yuxuan@th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附加說明 : 一、標案若需繳納押標金(無則免),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機關全銜為: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局網站http://www.thb.gov.tw/ 交通部公路局網站首頁//各類文件//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買取得。(之前有流廢標之招標文件請勿再使用,須購買最新公告之招標文件投標)。招標文件及應附之投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如有填寫錯誤經塗改處請加蓋印章(加蓋之處勿影響辨識),違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五、本採購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投標或截止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為之。(開標日亦順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
六、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七、本分局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8-7862181、傳真電話:08-7862180)。
履約地點:屏東縣枋寮鄉、枋山鄉、獅子鄉
●本次公告併修正投標須知第68條:勾選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規定及評選須知第六、(三)、4.3,修正文字誤植處。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標案若需繳納押標金(無則免),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機關全銜為: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書寫錯誤視為不合格標)。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修訂對照表)不另發售,請至交通部公路局網站http://www.thb.gov.tw/ 交通部公路局網站首頁//各類文件//招標文件下載;文件及設計圖工本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四、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購買取得。(之前有流廢標之招標文件請勿再使用,須購買最新公告之招標文件投標)。招標文件及應附之投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如有填寫錯誤經塗改處請加蓋印章(加蓋之處勿影響辨識),違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五、本採購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但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投標或截止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為之。(開標日亦順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 。
六、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電話:02-23070445,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七、本分局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電話:08-7862181、傳真電話:08-7862180)。
履約地點:屏東縣枋寮鄉、枋山鄉、獅子鄉
●本次公告併修正投標須知第68條:勾選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規定及評選須知第六、(三)、4.3,修正文字誤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