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5862
公佈日期 : 2024/10/0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3-11
採購名稱 : 太昌國小iPad第10代(64GB)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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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4581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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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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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5,6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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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1
採購名稱:太昌國小iPad第10代(64GB)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吉安鄉太昌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孫小佩
連絡人電話:(03)8571746#121
傳真號碼:(03)85738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01
開標日期:2024/10/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5,600 元
Email:sun0911190639@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需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四)本校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無須出示授權書。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件。
(五)投標廠商請於標封內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如經查驗領標電子憑據未合格,廠商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時間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需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四)本校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無須出示授權書。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出示授權書及身分證件。
(五)投標廠商請於標封內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該明細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如經查驗領標電子憑據未合格,廠商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時間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