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5273
公佈日期 : 2024/10/08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採購案號 : 1130730-J1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桃園市水利養護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第二期)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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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9152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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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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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30-J1
採購名稱:113年度桃園市水利養護相關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第二期)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黃品鈞
連絡人電話:(03)3033688#3816
傳真號碼:(03)30336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30
開標日期:2024/09/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20,000 元
Email:1007449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國內廠商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一)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確實用印確認)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若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4)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5)技師證書
5.若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二、外國廠商
基本資格: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若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其投標資格審查同國內廠商)
(ㄧ)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其文件詳前目規定;但公會會員證,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
3.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信用證明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附加說明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養護工程科(03-3033688#3816)黃品鈞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本次更正公告係調整契約補充說明中有關監造人員於各級距工程是否需「專任」相關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養護工程科(03-3033688#3816)黃品鈞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本次更正公告係調整契約補充說明中有關監造人員於各級距工程是否需「專任」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