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5089
公佈日期 : 2024/10/04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30039
採購名稱 : 總局天花板更新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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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76412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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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4,739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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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39
採購名稱:總局天花板更新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辜政維
連絡人電話:(07)7256600#8311
傳真號碼:(07)71157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9
開標日期:2024/09/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ne50119@ntbk.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其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工程規劃、設計 、監造等服務之技術顧問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然人或法人組織等。
(二)廠商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執業證明或許可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為建築師事務所: 應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且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2)投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3)其他投標廠商: 應檢附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 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 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建築師事務所須附具加入建築師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 地方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3.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 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觀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二、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 80 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總局天花板更新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 // web. pcc .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其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工程規劃、設計 、監造等服務之技術顧問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然人或法人組織等。
(二)廠商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執業證明或許可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為建築師事務所: 應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且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2)投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3)其他投標廠商: 應檢附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 該最新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 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2.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建築師事務所須附具加入建築師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 地方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3.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 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觀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二、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 80 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總局天花板更新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 // web. pcc .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