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4970
公佈日期 : 2024/10/0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YD1130912
採購名稱 : 113年度玉東國中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修繕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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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67948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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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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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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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YD1130912
採購名稱:113年度玉東國中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修繕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3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朱純緩
連絡人電話:(03)8851062#16
傳真號碼:(03)88510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0
開標日期:2024/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2,639 元
Email:chu730316@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本案已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倘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本案將逕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現場改為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案依據行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招標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需要者辦理評審、議約、決標。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資格)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資格)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資格)標、議約、決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履約期間,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颱風、新疫情等等),行程因故無法如期履約(需延期或取消),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廠商吸收,本校概不負擔,故請廠商列入報價之考量。。
八、惟得依工程契約書規定辦理展期或相關書件載明之應對辦法並經本校同意後始得施行。
九、公告事項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本案已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倘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本案將逕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現場改為採限制性招標。
三、本採購案依據行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招標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需要者辦理評審、議約、決標。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資格)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資格)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資格)標、議約、決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履約期間,如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颱風、新疫情等等),行程因故無法如期履約(需延期或取消),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廠商吸收,本校概不負擔,故請廠商列入報價之考量。。
八、惟得依工程契約書規定辦理展期或相關書件載明之應對辦法並經本校同意後始得施行。
九、公告事項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