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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4785
公佈日期 : 2024/10/07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307440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建構中醫傷科實證醫學與臨床治療指引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0054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307440
採購名稱:113年度「建構中醫傷科實證醫學與臨床治療指引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楚楓
連絡人電話:(02)85906593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7
開標日期:2024/08/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secindy@mohw.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一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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