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4628
公佈日期 : 2024/10/0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3-104
採購名稱 : 新莊區公館段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編定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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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23000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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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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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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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104
採購名稱:新莊區公館段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編定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呂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532111#4067
傳真號碼:(02)295314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3
開標日期:2024/08/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0 元
Email:AQ754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五、本案履約期限:
1、可行性評估報告:自機關通知開始履約日起30日內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建築設計初步規劃及法規檢討),並針對機關需求,在興辦目的、適法性及配置上檢討,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至少向機關簡報1次。
2、現況地形圖測繪、地籍套繪及建築線申請:自機關書面通知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起60日內提交。
3、地質鑽探報告:自機關通知開始履約日起60日內完成提送地質鑽探報告及簽證(至少5孔,120米)。
4、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於基地現況地形測量套繪(或地質調查鑽探)完成後,經機關通知日起60日內提送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
5、用地變更編定及結案報告:興辦事業計畫書核定日起10日內提供變更編定之申請資料,並於60日內提送成果,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上述所有應辦事項後30日內提送結案報告。
6、以上各期之作業期限均不含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時間,履約期間適逢春節者,則春節假期不計入工期。
7、本案履約期限如因機關業務需求,得協調廠商同意後調整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五、本案履約期限:
1、可行性評估報告:自機關通知開始履約日起30日內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建築設計初步規劃及法規檢討),並針對機關需求,在興辦目的、適法性及配置上檢討,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至少向機關簡報1次。
2、現況地形圖測繪、地籍套繪及建築線申請:自機關書面通知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起60日內提交。
3、地質鑽探報告:自機關通知開始履約日起60日內完成提送地質鑽探報告及簽證(至少5孔,120米)。
4、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於基地現況地形測量套繪(或地質調查鑽探)完成後,經機關通知日起60日內提送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
5、用地變更編定及結案報告:興辦事業計畫書核定日起10日內提供變更編定之申請資料,並於60日內提送成果,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上述所有應辦事項後30日內提送結案報告。
6、以上各期之作業期限均不含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時間,履約期間適逢春節者,則春節假期不計入工期。
7、本案履約期限如因機關業務需求,得協調廠商同意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