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4478
公佈日期 : 2024/10/07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31
採購名稱 : 溪湖鎮員鹿路四段角樹巷21號前路面及排水改善等4件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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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8307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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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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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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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31
採購名稱:溪湖鎮員鹿路四段角樹巷21號前路面及排水改善等4件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機關地址: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文嘉或邱惠敏
連絡人電話:(04)8852121#209
傳真號碼:(04)88264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30
開標日期:2024/10/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20,000 元
Email:ch68@xih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 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
(五)、 本工程廢方運棄包含合法棄土場進廠之相關費用,乙方應自行覓妥合法棄土場於開工前報甲方核備。
(六)、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劃書,並經甲方審核後,始得施工。
(七)、 承包商於辦理工程款計價及驗收前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八)、 承商購買回收料折價部分(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等),以驗收合格後,機關製據後三日內繳納公庫,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九)、 空污費由廠商負責申報及代繳並檢據向機關請領(俟上級工程款撥到後付款)。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 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四)、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
(五)、 本工程廢方運棄包含合法棄土場進廠之相關費用,乙方應自行覓妥合法棄土場於開工前報甲方核備。
(六)、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劃書,並經甲方審核後,始得施工。
(七)、 承包商於辦理工程款計價及驗收前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八)、 承商購買回收料折價部分(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等),以驗收合格後,機關製據後三日內繳納公庫,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九)、 空污費由廠商負責申報及代繳並檢據向機關請領(俟上級工程款撥到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