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4477
公佈日期 : 2024/10/07
採購單位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採購案號 : HL-113005
採購名稱 : 花蓮分署萬榮工作站鳳林鎮中正路二段38號、40號房舍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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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95265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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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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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81,338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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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113005
採購名稱:花蓮分署萬榮工作站鳳林鎮中正路二段38號、40號房舍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青蘭
連絡人電話:(03)8325141#107
傳真號碼:(03)8358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1
開標日期:2024/09/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82,120 元
Email:chantal019@fore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為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及目前無「政府採購法」不得參與採購情形之處分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均可。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第60條及投標廠商檢附資料檢查表。
三.本次招標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族及非原住?族廠商投標,作業方式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經評審不合格,或議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評審及議價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投標注意事項:本案開標後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本分署擇日進行下一階段之評審作業時,廠商需到場,評審委員提問時,應配合提出說明。廠商未能到場,視同該廠商放棄答詢。
三.本案屬逾公告?額?分之?未達公告?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勘查,以熟悉標的物之規劃設計環境及特性。
五.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512。
六.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七.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分證件。
九.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十、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族及非原住民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經評審不合格,或議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評審及議價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二.投標注意事項:本案開標後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本分署擇日進行下一階段之評審作業時,廠商需到場,評審委員提問時,應配合提出說明。廠商未能到場,視同該廠商放棄答詢。
三.本案屬逾公告?額?分之?未達公告?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四.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全部有關文件,並自行前往標的物現場勘查,以熟悉標的物之規劃設計環境及特性。
五.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512。
六.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七.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印鑑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分證件。
九.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十、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日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