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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4437
公佈日期 : 2024/10/04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027872
採購名稱 : 花蓮市各里里內監視系統維修(113-114)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305518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6,9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027872
採購名稱:花蓮市各里里內監視系統維修(113-114)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黎彥佑
連絡人電話:(03)8323750
傳真號碼:(03)832800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5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04
開標日期:2024/10/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0,950 元
Email:p236589@nt.hualie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以下條件均應符合:(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為「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EZ05010)、「照相器材批發業」(F116010)、「照相器材零售業」(F216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1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219010)或「電器或電子產品修理業」(JA02010)之廠商。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事項,如屬「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者,亦得參予本採購投標。(2)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 2.廠商投標應檢附文件或證件:(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3)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4)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5)招標文件規定其他應附之證件或文件。 ※注意:有關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擇一檢附 (1)請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商工查詢服務」自行查詢列印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其他: 1.本案投標須檢附電子領標繳費憑證電子檔(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2.得標廠商辦理事項:依機關通知辦理花蓮市各里里內監視系統維修,依實際履約數量計價,詳細工作內容及履約標的規格請參閱招標規範。 3.本案依前開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後現場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審標結束逕予辦理比減價及決標作業。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附委託書)到場,未派員到場或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開標時如所有投標廠商均未派員到場,且審標結果有合格標可進行比減價時,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另行通知各合格廠商到場辦理比減價,未依通知到場者視同放棄。 4.契約期間及履約期限:(1)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契約期間如已達履約數量上限且機關未辦理後續擴充者,契約即提前終止。(2)履約期限:A.廠商應配合機關人員先行辦理會勘,並提交維修明細表送機關審核,經機關通知後方可進行維修。B.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該次維修服務。C.契約期間內經機關通知廠商辦理維修,廠商依前目規定期限繼續履約完畢,不受第一款契約期間限制。 5.本採購不收履約保證金。 6.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7.本採購案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8.其餘事項請參閱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其他: 1.本案投標須檢附電子領標繳費憑證電子檔(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2.得標廠商辦理事項:依機關通知辦理花蓮市各里里內監視系統維修,依實際履約數量計價,詳細工作內容及履約標的規格請參閱招標規範。 3.本案依前開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開標,不另行通知。開標後現場進行廠商資格審查,審標結束逕予辦理比減價及決標作業。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附委託書)到場,未派員到場或未攜帶委託書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開標時如所有投標廠商均未派員到場,且審標結果有合格標可進行比減價時,則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另行通知各合格廠商到場辦理比減價,未依通知到場者視同放棄。 4.契約期間及履約期限:(1)契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契約期間如已達履約數量上限且機關未辦理後續擴充者,契約即提前終止。(2)履約期限:A.廠商應配合機關人員先行辦理會勘,並提交維修明細表送機關審核,經機關通知後方可進行維修。B.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該次維修服務。C.契約期間內經機關通知廠商辦理維修,廠商依前目規定期限繼續履約完畢,不受第一款契約期間限制。 5.本採購不收履約保證金。 6.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7.本採購案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8.其餘事項請參閱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契約條款及其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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