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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4425
公佈日期 : 2024/10/0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採購案號 : 113-26
採購名稱 : 113年桃園市國高中划船隊運動能力檢測與營養及心理諮詢教育計畫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26127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6
採購名稱:113年桃園市國高中划船隊運動能力檢測與營養及心理諮詢教育計畫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15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婷玉
連絡人電話:(03)4792829#168
傳真號碼:(03)47985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0
開標日期:2024/09/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diane25@ltsh.ty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時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5.有關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5-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5-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或傳真辦理該等事宜。 5-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6.保密規定:按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時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5.有關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如下: 5-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5-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或傳真辦理該等事宜。 5-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6.保密規定:按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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