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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4336
公佈日期 : 2024/10/03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
採購案號 : 113S09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實驗室廢液、逾期試藥及試驗廢棄物清除處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9528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S09
採購名稱:113年度實驗室廢液、逾期試藥及試驗廢棄物清除處理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
機關地址:200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怡君
連絡人電話:(02)24231151#2065
傳真號碼:(02)242289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4
截止收件日期:2024/10/01
開標日期:2024/10/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0,000 元
Email:yijun.chen@bsm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人力派遣業(IZ12010)、管理顧問業(I103060),或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經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且未受停權處分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如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後投標。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2.專人購領: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機關秘書室繳交購標費用100元後領取。 3.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X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3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150元,連同文件圖說費每份100元(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另請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寄達本機關秘書室(總收發)。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2日內以書面請求釋疑。 四、廠商其他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下 (一)投標廠商及其配合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環境部委託之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甲級許可文件,且其許可為有效狀態。 2.為經濟部依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機構。 3.為環境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會同其他部會所成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並且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9條之規定。 (二)除兼具清除及處理許可之機構外,如僅為清除機構或處理機構,尚須附配合之處理機構或清除機構之甲級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及雙方之契約書或許可同意書。 (三)清除與處理業者廢棄物營業項目之種類與代碼需包括:其他含有機氯污染物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C-0149】、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混合物(無法分類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C-0399】、其他含有毒重金屬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C-0119】、其他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無法分類之腐蝕性事業廢棄物)【C-0299】、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其他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無法分類之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C-0499】、廢無機化學物質【D-2303】、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D-2399】、及廢油混合物(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廢油或其混合物)【D-1799】。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後投標。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 2.專人購領: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機關秘書室繳交購標費用100元後領取。 3.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X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3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150元,連同文件圖說費每份100元(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另請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寄達本機關秘書室(總收發)。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起2日內以書面請求釋疑。 四、廠商其他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下 (一)投標廠商及其配合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備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環境部委託之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甲級許可文件,且其許可為有效狀態。 2.為經濟部依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機構。 3.為環境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會同其他部會所成立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並且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9條之規定。 (二)除兼具清除及處理許可之機構外,如僅為清除機構或處理機構,尚須附配合之處理機構或清除機構之甲級許可證或許可文件,及雙方之契約書或許可同意書。 (三)清除與處理業者廢棄物營業項目之種類與代碼需包括:其他含有機氯污染物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C-0149】、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混合物(無法分類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C-0399】、其他含有毒重金屬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C-0119】、其他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無法分類之腐蝕性事業廢棄物)【C-0299】、廢液pH值大(等)於12.5【C-0201】、其他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無法分類之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C-0499】、廢無機化學物質【D-2303】、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D-2399】、及廢油混合物(非屬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之廢油或其混合物)【D-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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