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3788
公佈日期 : 2024/10/01
採購單位 :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U002
採購名稱 : 113-瑪家鄉舊瑪家社區第3鄰巷道至第二公墓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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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07305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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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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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09,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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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U002
採購名稱:113-瑪家鄉舊瑪家社區第3鄰巷道至第二公墓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機關地址:903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風景巷8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財經課
連絡人電話:(08)7993900
傳真號碼:(08)79919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5
開標日期:2024/09/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55,281 元
Email:dr06015@maji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特定資格:無。
1 本採購案位於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由原住民之土木包工業或以上之營造業及營造勞動合作社承攬。
2.投標廠商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
3.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12、06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暨屏東縣政府94、12、14屏府工發字第0940234060號函示,本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但仍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現場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瑪家鄉公所總收發文處投標專用信箱(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瑪家鄉總收發文處(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85號)。
【押標金額度】:無。
【開標地點】:本所開標室。
【其 他】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
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
轉7309,傳真:(08)7330743,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政
風室:電話:(08)7992009,傳真:(08)7991031
3.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4.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出席開標人員未依照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規定注意事項辦理者,亦同。
5.前項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7.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無現場領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掛號或快捷郵遞寄達瑪家鄉公所總收發文處投標專用信箱(請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或上班時間內親自送達屏東縣瑪家鄉總收發文處(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85號)。
【押標金額度】:無。
【開標地點】:本所開標室。
【其 他】
1.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
及開標(本所不另行通知)。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8)7320415
轉7309,傳真:(08)7330743,地址:屏東市自由路527號。屏東縣瑪家鄉公所政
風室:電話:(08)7992009,傳真:(08)7991031
3.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否則無效。
4.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不另行通知),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其出席開標人員未依照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規定注意事項辦理者,亦同。
5.前項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6.檢附電子領標憑證
7.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