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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3271
公佈日期 : 2024/10/01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採購案號 : 113A09
採購名稱 :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電話交換機汰換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9508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9
採購名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電話交換機汰換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地址:420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志孟
連絡人電話:(04)25265394#7234
傳真號碼:(04)252708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1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09
開標日期:2024/08/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0,000 元
Email:hbtcf00274@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電信工程業」登記代碼「E701010 」或「簡易電信設備安裝業」登記代碼「E701040」之公司或行號: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本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 2.檢具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營業稅繳稅證明。 4.服務建議書1式10 份。 5.其他仍請詳閱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附加說明 :
1.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2.通訊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並附貼72元郵票之A3大小回郵信封,郵寄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收,郵購信封上請註明郵購本採購案招標文件乙份。 3.電子領標請至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4.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若本市宣布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皆各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5.注意事項: (1)按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政府採購招標所簽訂之契約依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簽訂契約時)即應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 (2)採用實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之方式,廠商常因稅額計算有疑義致多貼或貼用不足,加上不諳註銷印花稅票的正確方式致不符規定而受罰,且稅額巨大貼花數甚多時會影響契約書之整體性及外觀。 (3)使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除可免除上述困擾外,並有繳納憑證(收據聯)可供記帳整理使用,比貼用印花稅票更加實用方便;另稅捐稽徵機關可即時瞭解得標廠商完納稅款情形,如未發現異常,將可免逐年列為檢查對象;如得標廠商每年均採用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完納稅款,因無法查得納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會列為查核對象,並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4)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因此,未於規定時限內繳納印花稅遭查獲,其罰則相當重。本府為防止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特於採購招標公告上加註:「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提醒廠商注意遵守相關規定,防止印花稅票貼用不足而遭受處罰。 (5)依採購招標規定,請得標廠商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有專人服務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繳納,或利用印花稅網路申報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自行開立繳納款書,亦可以傳真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後請將第二聯證明聯粘貼於契約空白處即完成納稅手續,另第一聯收據聯留存可供記帳使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為0800-086969。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2.通訊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並附貼72元郵票之A3大小回郵信封,郵寄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收,郵購信封上請註明郵購本採購案招標文件乙份。 3.電子領標請至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4.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若本市宣布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皆各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5.注意事項: (1)按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政府採購招標所簽訂之契約依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簽訂契約時)即應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 (2)採用實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之方式,廠商常因稅額計算有疑義致多貼或貼用不足,加上不諳註銷印花稅票的正確方式致不符規定而受罰,且稅額巨大貼花數甚多時會影響契約書之整體性及外觀。 (3)使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除可免除上述困擾外,並有繳納憑證(收據聯)可供記帳整理使用,比貼用印花稅票更加實用方便;另稅捐稽徵機關可即時瞭解得標廠商完納稅款情形,如未發現異常,將可免逐年列為檢查對象;如得標廠商每年均採用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完納稅款,因無法查得納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會列為查核對象,並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4)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因此,未於規定時限內繳納印花稅遭查獲,其罰則相當重。本府為防止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特於採購招標公告上加註:「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提醒廠商注意遵守相關規定,防止印花稅票貼用不足而遭受處罰。 (5)依採購招標規定,請得標廠商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有專人服務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繳納,或利用印花稅網路申報系統(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自行開立繳納款書,亦可以傳真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後請將第二聯證明聯粘貼於契約空白處即完成納稅手續,另第一聯收據聯留存可供記帳使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為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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