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2674
公佈日期 : 2024/09/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採購案號 : D113003
採購名稱 : 「113-115學年度客華雙語教學教師增能及模式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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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60140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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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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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113003
採購名稱:「113-115學年度客華雙語教學教師增能及模式發展計畫」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茗莉
連絡人電話:(07)3165666#47
傳真號碼:(07)31653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4
開標日期:2024/09/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annychen3810@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學術單位、機構或團體。
(2)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3)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應附立案證書。
(4)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學術單位、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納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 .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 切結書1、2。
5. .著作權移轉同意書。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公立學校、社團法人免附】,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會採購之自然人、法人、學術單位、機構或團體。
(2) 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3)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機構應附立案證書。
(4)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學術單位、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納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得免檢具納稅證明文件,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應檢附結算申報書】。
3. .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4. 切結書1、2。
5. .著作權移轉同意書。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公立學校、社團法人免附】,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 資料查詢日期。
(4)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