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2639
公佈日期 : 2024/09/30
採購單位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採購案號 : 113s-012
採購名稱 : 113年度「研發成果運用及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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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41441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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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6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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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s-012
採購名稱:113年度「研發成果運用及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規格請洽:陳小姐;程序請洽:蘇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7377932#27377600
傳真號碼:(02)273772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2
開標日期:2024/09/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000,000 元
Email:phsu@nst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相關業務者。(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其他詳本須知第82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修正招標規範貳/一/(二)、貳/二/(二)部分文字。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開標室【請備妥「招標公告」或「議價通知郵件」之紙本文件,向1樓服務臺出示及說明,進入門禁後乘坐高樓層電梯至17樓,於17樓梯間以左側之電話撥打分機「7284」通知進入】
●本案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並於機關通知期末報告審查同意次日起10日內,繳交期末報告核定本,其餘詳招標規範。
●本案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查詢及下載。
●投標廠商對採購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會產學處陳小姐,電話:02-27377932。
●投標廠商對採購程序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會秘書處蘇小姐,電話:02-27377600。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82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修正招標規範貳/一/(二)、貳/二/(二)部分文字。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臺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開標室【請備妥「招標公告」或「議價通知郵件」之紙本文件,向1樓服務臺出示及說明,進入門禁後乘坐高樓層電梯至17樓,於17樓梯間以左側之電話撥打分機「7284」通知進入】
●本案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並於機關通知期末報告審查同意次日起10日內,繳交期末報告核定本,其餘詳招標規範。
●本案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查詢及下載。
●投標廠商對採購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會產學處陳小姐,電話:02-27377932。
●投標廠商對採購程序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會秘書處蘇小姐,電話:02-27377600。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82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