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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1989
公佈日期 : 2024/09/27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採購案號 : 470137402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零星管路積點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9600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4701374021
採購名稱:114年度零星管路積點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四段19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蔡怡君
連絡人電話:(02)23675969#6218
傳真號碼:(02)236780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6
開標日期:2024/09/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000,000 元
Email:u894182@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 甲、乙 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資本額需大於480萬元) (詳投標須知第七條、第十四條)
附加說明 :
[工期](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契約期限以第一件交辦起一年為交辦期限。各交辦工程工期依各交辦單工期辦理,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詳零星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條規定。 零星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條工期相關規定: (一) 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基礎型式依1.~3.》 1. 鐵塔基礎新建工程 :《塔基型式依(1)~(5)種》 (1) 普通基礎工程1座9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2) 筏式基礎工程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3) 基樁基礎工程,機械施工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基樁基礎工程(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開挖) 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60日曆天。 (4) 筏式加基樁工程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 (5) 土壤基礎工程1座60日曆天(若含鐵塔第一節水平材組立加5日曆天)。 2. 沉箱基礎新建工程:按下述7.計算工期,但至少180日曆天。 3. 鋼管桿、鐵柱基礎新建工程: 1座40日曆天,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施工每加1座增加35日曆天,另深度≧15m再增10日曆天;若為機械施工(如全套管或反循環等),每加1座增加25日曆天。 4. 地質鑽探工程:1孔25日曆天,每增加1孔增加20日曆天。 5. 管路試挖工程:1處6日曆天,每增加1處增加6日曆天。 6. 管路工程: (1) 全部/部分工程在變電所內: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5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已考量乙方須配合甲方門禁時間進場施工,不得再以1天工作未滿8小時申請展延工期) (2) 全部工程在變電所外: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6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7. 基礎保護工程或其他工程: (1)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6+20(四捨五入取整數) (2)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5+20(四捨五入取整數) 8. 為乙方完成品質管理、安衛環保、施工等計畫所需,各交辦工程可另增加之工期參照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3)。 9. 各交辦工程包含1~7中幾項工程時,其工期計算為各項工程中工期最長者為準,每增加工期以基礎或塔基型式為準。 10. 以上工期除特別規定外均含所有例假日。 (二) 前述各工期之計算僅為原則性規範,各交辦單工期之訂定,甲方可依交辦內容或工作場址環境增減之。例如:1. 緊急工程之工期應配合甲方需要,由甲方於交辦單內酌減訂定之。2. 混凝土完成面至現有地表面3.5m以上需要加高部分之工期按實際所需,酌增訂定之。3. 地層為岩盤或卵石層或地下水位過高之工期得酌增訂定之。交辦單未訂有該工作項目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列,並由甲乙?方協議增加工期。4. 涉及既設管路混凝土打除及工區鄰近既有輸、變電設備工程、人力搬運等,工期可酌增訂定之。5. 屬原地包建鐵塔基礎工程,工期可酌增訂定之。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彭瑞龍 電話:(02)23675969#6715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23678102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本工程係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投標廠商應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2.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期](詳投標須知第四點) 開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工程預計開工日為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竣工:(詳特訂條款第一條工程期限補充說明) 契約期限以第一件交辦起一年為交辦期限。各交辦工程工期依各交辦單工期辦理,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詳零星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條規定。 零星土木工程積點發包要點第二十二條工期相關規定: (一) 各交辦單工期計算原則:《基礎型式依1.~3.》 1. 鐵塔基礎新建工程 :《塔基型式依(1)~(5)種》 (1) 普通基礎工程1座9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2) 筏式基礎工程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20日曆天。 (3) 基樁基礎工程,機械施工1座10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基樁基礎工程(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開挖) 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60日曆天。 (4) 筏式加基樁工程1座140日曆天,每加1座增加40日曆天。 (5) 土壤基礎工程1座60日曆天(若含鐵塔第一節水平材組立加5日曆天)。 2. 沉箱基礎新建工程:按下述7.計算工期,但至少180日曆天。 3. 鋼管桿、鐵柱基礎新建工程: 1座40日曆天,機械配合人工或人工施工每加1座增加35日曆天,另深度≧15m再增10日曆天;若為機械施工(如全套管或反循環等),每加1座增加25日曆天。 4. 地質鑽探工程:1孔25日曆天,每增加1孔增加20日曆天。 5. 管路試挖工程:1處6日曆天,每增加1處增加6日曆天。 6. 管路工程: (1) 全部/部分工程在變電所內: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5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已考量乙方須配合甲方門禁時間進場施工,不得再以1天工作未滿8小時申請展延工期) (2) 全部工程在變電所外:工期=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 6 + 20 (四捨五入取整數) 7. 基礎保護工程或其他工程: (1)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6+20(四捨五入取整數) (2) 每件交辦單工程款<100萬元,工期=每件交辦單工程款(萬元) ÷5+20(四捨五入取整數) 8. 為乙方完成品質管理、安衛環保、施工等計畫所需,各交辦工程可另增加之工期參照土木工程施工規範1.5.1(3)。 9. 各交辦工程包含1~7中幾項工程時,其工期計算為各項工程中工期最長者為準,每增加工期以基礎或塔基型式為準。 10. 以上工期除特別規定外均含所有例假日。 (二) 前述各工期之計算僅為原則性規範,各交辦單工期之訂定,甲方可依交辦內容或工作場址環境增減之。例如:1. 緊急工程之工期應配合甲方需要,由甲方於交辦單內酌減訂定之。2. 混凝土完成面至現有地表面3.5m以上需要加高部分之工期按實際所需,酌增訂定之。3. 地層為岩盤或卵石層或地下水位過高之工期得酌增訂定之。交辦單未訂有該工作項目時得依實際需要增列,並由甲乙?方協議增加工期。4. 涉及既設管路混凝土打除及工區鄰近既有輸、變電設備工程、人力搬運等,工期可酌增訂定之。5. 屬原地包建鐵塔基礎工程,工期可酌增訂定之。 [履約管理及驗收等]後續相關事宜請洽: 彭瑞龍 電話:(02)23675969#6715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申購下載(網址: https://web.pcc.gov.tw/pis/)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決標原則]: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0號 電話:23675969傳真:23678082 [本處廉政熱線]:電話:23678102 網址: d47063@taipower.com.tw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備註: 1.本工程係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投標廠商應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 2.以上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已奉准第2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時,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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