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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1698
公佈日期 : 2024/09/27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3A114
採購名稱 : 海山漁港碼頭道路基礎及欄杆改善工程委託設計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4334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114
採購名稱:海山漁港碼頭道路基礎及欄杆改善工程委託設計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圓蓉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252
傳真號碼:(03)526733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6
開標日期:2024/08/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40,000 元
Email:010342@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二)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之技師執業執照。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20 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簽約日起15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機關通知日起45日內提送透地雷達測量報告並提供建議改善方案。 (3)機關通知日起60日提送預算書圖。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變更設計,變更部分或變更設計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或水利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之技師執業執照。 二、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20 天內完成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簽約日起15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機關通知日起45日內提送透地雷達測量報告並提供建議改善方案。 (3)機關通知日起60日提送預算書圖。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變更設計,變更部分或變更設計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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