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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81605
公佈日期 : 2024/09/26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820-806
採購名稱 : 113年度三重區樹木修剪(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33096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820-806
採購名稱:113年度三重區樹木修剪(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小姐/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352/527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7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4
開標日期:2024/09/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80,000 元
Email:AO1235@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園藝服務業」、「種苗業」、「景觀工程業」,或得以承作關於植栽或園藝景觀綠美化等之業務者,或; 2.公司或行號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詳見附加說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四、廠商須領有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或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景觀樹木修剪技術合格證」專職工作人員。 1.相關證照。 2.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雇人員、從業人員時,應另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14萬元整。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14萬元整。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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