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0577
公佈日期 : 2024/09/25
採購單位 :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37
採購名稱 : 113鹿谷鄉內湖村有水坑福安宮前鋪面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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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02269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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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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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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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37
採購名稱:113鹿谷鄉內湖村有水坑福安宮前鋪面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機關地址: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宇哲
連絡人電話:(049)2755720#228
傳真號碼:(049)27508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1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4
開標日期:2024/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8,000 元
Email:cglans3693@lugu.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格登記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及本所投標須知附件。
2.標案受理疑義單位:原招標機關。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5.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6.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7.本工程款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請款後俟補助單位撥付本所後始撥付合約廠商。
8.押標金若以現金放入標封內,以未繳交押標金論,以現金繳交者,應於投標截止前至本所農會代理公庫繳納, 並將收據裝入證件封內,以利審標。
9.圖說設計材料僅供參考,廠商均得使用同等品,惟需於得標後提相關資料送設計單位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10.依據本府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11.工程抽查驗作業需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會同。
12.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3.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14.決算後,廠商需以標比%(投標金額/預算金額)逐項乘以預算工項之單價製成契約。
15.廠商得標後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內函送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至監造單位審核,並於開工前獲甲方核定後始得開工。
16.本案甲、乙雙方往返公文由本所收發文日期為主,請履約廠商注意期程時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南投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一般採購案招標廠商投標須知及本所投標須知附件。
2.標案受理疑義單位:原招標機關。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電子領標廠商需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5.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減價或比減價格,如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6.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7.本工程款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請款後俟補助單位撥付本所後始撥付合約廠商。
8.押標金若以現金放入標封內,以未繳交押標金論,以現金繳交者,應於投標截止前至本所農會代理公庫繳納, 並將收據裝入證件封內,以利審標。
9.圖說設計材料僅供參考,廠商均得使用同等品,惟需於得標後提相關資料送設計單位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10.依據本府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11.工程抽查驗作業需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會同。
12.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3.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14.決算後,廠商需以標比%(投標金額/預算金額)逐項乘以預算工項之單價製成契約。
15.廠商得標後應於決標日起10個工作天內函送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至監造單位審核,並於開工前獲甲方核定後始得開工。
16.本案甲、乙雙方往返公文由本所收發文日期為主,請履約廠商注意期程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