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80505
公佈日期 : 2024/09/2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0827-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光復鄉農花光003農路0423震災復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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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98047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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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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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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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827-2
採購名稱:花蓮縣光復鄉農花光003農路0423震災復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機關地址:976花蓮縣光復鄉大華村中華路2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戴國威
連絡人電話:(03)8702206#237
傳真號碼:(03)87010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2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24
開標日期:2024/09/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20,000 元
Email:guangfu310@nt.guangfu.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政府機關停權處分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營造業資格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5.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請至光復鄉公庫(光豐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送。
6.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7.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經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8. 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月內)。
9.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10.決標廠商之標價應依本所預算比例調整,不得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5.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請至光復鄉公庫(光豐農會)繳納並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投標文件內檢送。
6.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7.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經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8. 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證明(六個月內)。
9.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10.決標廠商之標價應依本所預算比例調整,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