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9915
公佈日期 : 2024/09/24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3A053
採購名稱 : 113年度公園公廁改善工程(B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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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2145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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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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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53
採購名稱:113年度公園公廁改善工程(B項)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美燕/游蕊安
連絡人電話:(02)23032451#21
傳真號碼:(02)233231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0
開標日期:2024/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73,657 元
Email:db-12380@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 乙等(含以上) 。
《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重要訊息】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3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青年公園管理所/吳美燕/(02)23032451分機21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3年9月10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3年9月2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032451#21、傳真:02-23323122、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3年9月6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七、本案如有辦理評選(審)/審查作業,請廠商於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電子檔1份(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得標後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前提供。)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重要訊息】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3點。
[設計單位/承辦人/電話]青年公園管理所/吳美燕/(02)23032451分機21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資格標開標日]:113年9月10日,評選日期由本處另行通知。
[預定決標日期]:本案於評選完成後另定決標日
[開決標原則]:(詳投標須知第63點)
一、採序位法:本採購案應製作服務建議書並以簡報方式評選(詳請參閱評選須知)。
二、以序位第一,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三、序位計算方式,係以出席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3年9月2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032451#21、傳真:02-23323122、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3年9月6日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9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七、本案如有辦理評選(審)/審查作業,請廠商於投標時提供服務建議書電子檔1份(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得標後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