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9640
公佈日期 : 2024/09/2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採購案號 : 113054
採購名稱 :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印刷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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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98531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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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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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54
採購名稱: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印刷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高長科任小姐/秘書室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2577155#3635/3165
傳真號碼:(02)2257052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2
開標日期:2024/09/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ar7588@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應為經合法登記或立案與本採購案有關之法人、公司、行號或機構(含營利或非營利公司、組織、團體機關/機構)。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求釋疑之截止期限為113年9月9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一)請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二)現場領標者,請提前來電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一)建議按審查表內容檢視投標文件,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二)投標文件敬請按照審查表之順序排列。
(三)標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未超過預算金額。
(四)投標文件內免附各式空白審查表。
四、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六、本案採購項目為印刷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所定之物品,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最低標價相同:
1.庇護工場優先: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2.減價至最低價者優先:
(1)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採廠商僅一家時,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優採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後,決標予該優採廠商。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優採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一般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優採廠商減價,並適用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求釋疑之截止期限為113年9月9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一)請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二)現場領標者,請提前來電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一)建議按審查表內容檢視投標文件,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二)投標文件敬請按照審查表之順序排列。
(三)標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未超過預算金額。
(四)投標文件內免附各式空白審查表。
四、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五、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六、本案採購項目為印刷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所定之物品,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其決標方式如下:
(一)最低標價相同:
1.庇護工場優先:
(1)優採廠商與一般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標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庇護工場有二家以上者,抽籤決定之;無庇護工場參加投標,而有二家以上機構或團體參加投標者,亦同。
2.減價至最低價者優先:
(1)一般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優採廠商僅一家時,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優採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後,決標予該優採廠商。
(2)優採廠商有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優採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二)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一般廠商最低標報價已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其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為決標對象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優採廠商減價,並適用上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