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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9055
公佈日期 : 2024/09/2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A1130017790
採購名稱 : 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緊急救災避難暨原住民部落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9801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A1130017790
採購名稱: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緊急救災避難暨原住民部落多功能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林宣君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423
傳真號碼:(038)2420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15
開標日期:2024/08/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669,154 元
Email:ea1176@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依法取得中華民國登記在案之開業建築師,持有建築師執照、開業登記證、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資格。(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應付具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附加說明 :
1.本案於113年8月16日上午10時整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續評選,屆時將傳真或電話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2.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優勝廠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4.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 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6.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8.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 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9.本附加說明有誤之部分,仍應以招標文件為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於113年8月16日上午10時整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續評選,屆時將傳真或電話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2.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3.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優勝廠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4.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 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6.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8.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 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9.本附加說明有誤之部分,仍應以招標文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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