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6354
公佈日期 : 2024/09/16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
採購案號 : 113-I-01020-078-004
採購名稱 : 八掌溪緊急疏濬工程-第三方公正測量認證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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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93148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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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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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8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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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I-01020-078-004
採購名稱:八掌溪緊急疏濬工程-第三方公正測量認證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
機關地址:600嘉義市東區親水路12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管理科
連絡人電話:(05)2304406#336
傳真號碼:(05)23070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0
開標日期:2024/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88,573 元
Email:super5307847@wra05.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第7點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效標論。
2. 經費來源屬「水資源作業基金」(一)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二)票據以本分署為受款人,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五河分署406專戶(請用繁體字填寫另票據務必註記日期)。(三)以現金繳納,請匯入本分署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嘉義分行014036070701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採購投標須知、招標公告,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 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工程標新台幣14萬元整。
7.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投標廠商為測量、水利、土木技師公會。
(二)非測量公會,需檢附測量技師合作同意書(2人以上)。
(三)登記或立案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四)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明細編號不得重複)』(經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以不合格效標論。
2. 經費來源屬「水資源作業基金」(一)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二)票據以本分署為受款人,戶名: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五河分署406專戶(請用繁體字填寫另票據務必註記日期)。(三)以現金繳納,請匯入本分署押標金專戶台灣銀行嘉義分行014036070701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採購投標須知、招標公告,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認為違反法令者,請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 (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分署提出,逾限者不予受理。
6. 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工程標新台幣14萬元整。
7.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
(一)投標廠商為測量、水利、土木技師公會。
(二)非測量公會,需檢附測量技師合作同意書(2人以上)。
(三)登記或立案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四)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