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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6174
公佈日期 : 2024/09/1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富里鄉富里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3-01-2
採購名稱 : 富里國小附設幼兒園113學年度午餐及點心食材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02054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1-2
採購名稱:富里國小附設幼兒園113學年度午餐及點心食材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富里鄉富里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983花蓮縣富里鄉富里村永安街5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佳儀
連絡人電話:(03)8831042#13
傳真號碼:(03)88312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3
開標日期:2024/09/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8,000 元
Email:ggoowwkk@hl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開標時間為113年9月13日下午13:30,評審作業訂於113年9月13日下午13:50。 2.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應為原住民廠商,本次公告開放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開標後採兩階段辦理,先就原住民廠商進行審標,若無法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則做成紀錄,並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3.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5.若有問題請於開標前提出討論,得標後須遵守本校及本投標須知相關規範。 6.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開標時間為113年9月13日下午13:30,評審作業訂於113年9月13日下午13:50。 2.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應為原住民廠商,本次公告開放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開標後採兩階段辦理,先就原住民廠商進行審標,若無法決標於原住民廠商則做成紀錄,並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3.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5.若有問題請於開標前提出討論,得標後須遵守本校及本投標須知相關規範。 6.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8.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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