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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6063
公佈日期 : 2024/09/13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採購案號 : CHNH-113-28
採購名稱 : 113年度柴油蒸汽鍋爐設備更新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1601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NH-113-28
採購名稱:113年度柴油蒸汽鍋爐設備更新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惠真、王文慶
連絡人電話:(04)7258131#202、210
傳真號碼:(04)72580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08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0
開標日期:2024/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9,500 元
Email:cnh202@chn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取標單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辦公時間內至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領取。 2.郵購標單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60元寄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收。(信封上註明索取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中心概不負責。 〔收受標單方式及地點〕 1.專人送達:投標廠商得以專人送達方式,於規定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標封送至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凡逾時投標者,均視為無效標。 2.郵遞投標:投標廠商應將標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達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 〔開標程序及時間〕 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參與服務建議書評審及議價程序,其時間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 〔其他說明〕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投標文件(裝入標封內)如下,未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廠商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2)服務建議書。 (3)投標廠商填妥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若不派員出席或出席本案開、審及決標相關會議者為負責人時,得免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負責人身份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檢附,非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免附)等(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取標單方式及地點〕 1.現場領標:辦公時間內至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領取。 2.郵購標單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60元寄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收。(信封上註明索取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中心概不負責。 〔收受標單方式及地點〕 1.專人送達:投標廠商得以專人送達方式,於規定截止投標時間前將標封送至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行政室,凡逾時投標者,均視為無效標。 2.郵遞投標:投標廠商應將標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達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彰化縣彰化市桃源里虎崗路1號),投標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為無效標。 〔開標程序及時間〕 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參與服務建議書評審及議價程序,其時間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 〔其他說明〕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廠商投標文件(裝入標封內)如下,未依規定投標者,審標得列為不合格: (1)廠商基本資格: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2)服務建議書。 (3)投標廠商填妥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若不派員出席或出席本案開、審及決標相關會議者為負責人時,得免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負責人身份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檢附,非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免附)等(不得使用鉛筆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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