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5581
公佈日期 : 2024/09/13
採購單位 :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3C003
採購名稱 : 烈嶼鄉公所行政中心裝修整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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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0948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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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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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81,14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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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C003
採購名稱:烈嶼鄉公所行政中心裝修整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機關地址:894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曜任
連絡人電話:(082)364507
傳真號碼:(082)3641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9
開標日期:2024/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144,026 元
Email:oldboy825@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需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廠商,需無不良記錄,應繳附證明文件:
(一) 本採購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登記證書。
(三) 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承攬工程手冊及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五)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或金融機構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其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 三、{若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web.pcc.gov.tw)購領}。 四、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行政課電話(082)364507。 五、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受理疑義、異議及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方式: (1)、福建省調查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9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2)、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受理申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江路3號9樓,02-87897530。 ※本採購案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決標保留,俟預算通過後始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另契約第21條訂明若因政策變更,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其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 三、{若採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web.pcc.gov.tw)購領}。 四、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行政課電話(082)364507。 五、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受理疑義、異議及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方式: (1)、福建省調查處檢舉信箱:金門郵政9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2)、金門縣政府政風室檢舉信箱,金門郵政第10號信箱;電話:(082)323171。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受理申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江路3號9樓,02-87897530。 ※本採購案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決標保留,俟預算通過後始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另契約第21條訂明若因政策變更,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