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5545
公佈日期 : 2024/10/31
採購單位 : 文化部
採購案號 : 11307085
採購名稱 : 花蓮文化創意園區0403地震建物損害搶修統包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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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69762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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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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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7085
採購名稱:花蓮文化創意園區0403地震建物損害搶修統包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文化部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高郁茹
連絡人電話:(02)85126596
傳真號碼:(02)8995642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0
開標日期:2024/08/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395,821 元
Email:uukao@mo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本案允許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1.本案投標廠商具備設計及施工專業資格者,得採兩者共同投標方式。
2.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須檢附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3.施工廠商: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依據共同投標辦法規定,須檢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其內容至少須載明共同投標成員彼此間之工作範圍、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並願意共同負責履行契約所規定之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且廠商應分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廠商屬單獨投標者,須為丙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檢附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及有效期限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應取得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之分包同意書,並檢附其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且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上開資格應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有2項: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含相關佐證文件)、廠商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參考切結書4,須工地負責人親自簽名)。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至截止投標前,具兩年以上具開業建築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履約期限]
分兩階段施作,第一階段為編號第6、7、17棟建物之屋瓦清整重鋪;第二階段為其他建物牆面、地坪或天花板裂縫修復等。
1.工程之設計:
(1)應於決標日起45日內完成第一階段細部設計圖說(即編號第6、7、17棟建物之屋瓦清整重鋪)提送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經機關通知,始得辦理第一階段開工作業。
(2)應於決標日起90日內完成第二階段細部設計圖說(即本案契約範圍之其他建物牆面、地坪或天花板裂縫修復等)提送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經機關通知,始得辦理第二階段開工作業。
(3)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工程之施工:
(1)第一階段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完成。
(2)第二階段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該階段開工之日起75日內完成。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部秘書處(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
三、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收).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屬特殊採購,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有2項: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含相關佐證文件)、廠商聘用工地負責人切結書(參考切結書4,須工地負責人親自簽名)。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至截止投標前,具兩年以上具開業建築師,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履約期限]
分兩階段施作,第一階段為編號第6、7、17棟建物之屋瓦清整重鋪;第二階段為其他建物牆面、地坪或天花板裂縫修復等。
1.工程之設計:
(1)應於決標日起45日內完成第一階段細部設計圖說(即編號第6、7、17棟建物之屋瓦清整重鋪)提送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經機關通知,始得辦理第一階段開工作業。
(2)應於決標日起90日內完成第二階段細部設計圖說(即本案契約範圍之其他建物牆面、地坪或天花板裂縫修復等)提送機關審查,經審查通過並經機關通知,始得辦理第二階段開工作業。
(3)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工程之施工:
(1)第一階段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完成。
(2)第二階段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該階段開工之日起75日內完成。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電子領標:請於截止收件前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現場領標:請於上班時間內逕向本部秘書處(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
三、郵件索取:請自行掌控往返郵遞時間.並請自備A4以上規格信封,貼足回郵寄(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秘書處採購科收).另請於信封上註明索取本標案招標文件名稱及案號等字樣。
[投標注意事項]
一、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其他未盡事宜另詳本案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部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