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5460
公佈日期 : 2024/09/1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3-M009
採購名稱 : 113-114年度獅頭山風景區穆斯林旅遊環境建置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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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156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6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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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M009
採購名稱:113-114年度獅頭山風景區穆斯林旅遊環境建置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許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312678#522
傳真號碼:(04)2333088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2
開標日期:2024/08/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 元
Email:ad17-trimt@ta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資格證明文件】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並以具有辦理本案
類似勞務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1) 依法設立公司:檢附公司
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或各直轄縣
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僅附營利事業登記
證視為不合格標。(2)法人: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
立案證明書影本。(自然人免附)(3)機構或團體:檢附持
有證明文件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
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2.【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
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其他須知: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本案契約書稿之履約標的,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參與評選,獲選之企劃書內容視同委託合約之一部份,獲選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服務建議書書內容應包括(參考本案評選辦法):
1.前言:說明工作理念、構想及專案目標。
2.規劃內容及計畫架構。
3.全案規劃辦理時間、進程、模式,預期成果及效益等。
4.預算經費合理規劃及配置(依投標標價清單填寫)。
5.投標廠商與人員簡歷: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有關單位核發之
證明文件影本;廠商負責人、工作群及顧問群之姓名、出生年、學歷、經歷、擬擔任工作(如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等)、備註等。
6.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7.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
(二)評選辦法:詳公開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由獲選第1名者獲優先議價議約權,經評選會後由機關與第1名廠商議價議約,獲選第1名廠商若放棄者,由第2名遞補,餘類推之;依規定程序完成議價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簽訂委託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四)注意事項:
1.廠商出席機關公開評選會,所派簡報及備詢主要人員,應為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應載明於服務建議書中),該人員未來應出席機關召開之各項說明會及協商會議。另依本案評選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評選會當日投標廠商未派員簡報及備詢,『簡報與答詢』項得分以0分計。」。
2.廠商資格文件應以書面方式裝入本機關【證件封】,應標示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3.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4. 投標廠商應於規定日期送達10份服務建議書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5.評選結果揭曉後,所有參選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等,由機關無償收存歸檔。除第1名正取且經決標訂約者著作權歸機關所有不予歸還,其餘參選廠商與機關簽訂合約後7日後,憑投標廠商印鑑親洽機關立據領回所提送服務建議書,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廠商一經投標,即視同同意本條規定。
6.本採購113年-114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資格證明文件】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並以具有辦理本案
類似勞務規劃與執行經驗者尤佳,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1) 依法設立公司:檢附公司
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或各直轄縣
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僅附營利事業登記
證視為不合格標。(2)法人: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
立案證明書影本。(自然人免附)(3)機構或團體:檢附持
有證明文件或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
限制之業務者始符合資格。
2.【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
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其他須知: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本案契約書稿之履約標的,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參與評選,獲選之企劃書內容視同委託合約之一部份,獲選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服務建議書書內容應包括(參考本案評選辦法):
1.前言:說明工作理念、構想及專案目標。
2.規劃內容及計畫架構。
3.全案規劃辦理時間、進程、模式,預期成果及效益等。
4.預算經費合理規劃及配置(依投標標價清單填寫)。
5.投標廠商與人員簡歷: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有關單位核發之
證明文件影本;廠商負責人、工作群及顧問群之姓名、出生年、學歷、經歷、擬擔任工作(如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等)、備註等。
6.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7.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
(二)評選辦法:詳公開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由獲選第1名者獲優先議價議約權,經評選會後由機關與第1名廠商議價議約,獲選第1名廠商若放棄者,由第2名遞補,餘類推之;依規定程序完成議價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簽訂委託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四)注意事項:
1.廠商出席機關公開評選會,所派簡報及備詢主要人員,應為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應載明於服務建議書中),該人員未來應出席機關召開之各項說明會及協商會議。另依本案評選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評選會當日投標廠商未派員簡報及備詢,『簡報與答詢』項得分以0分計。」。
2.廠商資格文件應以書面方式裝入本機關【證件封】,應標示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3.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4. 投標廠商應於規定日期送達10份服務建議書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5.評選結果揭曉後,所有參選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等,由機關無償收存歸檔。除第1名正取且經決標訂約者著作權歸機關所有不予歸還,其餘參選廠商與機關簽訂合約後7日後,憑投標廠商印鑑親洽機關立據領回所提送服務建議書,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廠商一經投標,即視同同意本條規定。
6.本採購113年-114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