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5222
公佈日期 : 2024/09/12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2-004-1
採購名稱 : 屏東縣新埤鄉打鐵村共同祭祀圈修繕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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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1243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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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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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0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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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2-004-1
採購名稱:屏東縣新埤鄉打鐵村共同祭祀圈修繕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新埤鄉公所
機關地址:925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中正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保凱
連絡人電話:(08)7973800
傳真號碼:(08)79731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10
開標日期:2024/09/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48,196 元
Email:b100@mail.shinp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符合本採購標的,土木包工業、丙級以上營造業、室內裝修業。特定資格:無。
附加說明 : 1.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以備議減價時用印。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工程內容查詢請洽工程業務單位,餘詳工程投標須知及施工說明書。
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人。
8.得標廠商需於決標日起10日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至本所,如需補正須於本所發文次日起7日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9.註:依據內政部民國107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第 二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一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以備議減價時用印。
2.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決標。
3.工程內容查詢請洽工程業務單位,餘詳工程投標須知及施工說明書。
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5.標單、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工程估價單(估算書)等應填寫清楚,且若有塗改處應加蓋印章(免寄回或未規定寄回者除外),否則無效!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到場廠商務必攜帶公司大小章以備議減價時衿印。
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為受款人。
8.得標廠商需於決標日起10日內檢送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至本所,如需補正須於本所發文次日起7日內完成並函復本所。
9.註:依據內政部民國107年8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769號令: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第 二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四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一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第二條及前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