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4872
公佈日期 : 2024/09/12
採購單位 :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3KJ0812
採購名稱 : 金沙鎮塘頭聚落聯外道路及斗門聚落入口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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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9713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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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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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KJ0812
採購名稱:金沙鎮塘頭聚落聯外道路及斗門聚落入口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地址: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建設課
連絡人電話:(082)352150#258
傳真號碼:(082)3539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9/05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9
開標日期:2024/09/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73,266 元
Email:hung1985@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押標金、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無公會組織免)等投標須知規定文件資料。
附加說明 :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及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並投標文件送達{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標單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其中有任何印章、印文難以辨認。
(6)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而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填寫內容有塗改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8)切結書未檢附、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
(9)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稅額?款書??,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及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並投標文件送達{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標單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其中有任何印章、印文難以辨認。
(6)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而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填寫內容有塗改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8)切結書未檢附、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
(9)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稅額?款書??,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