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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4867
公佈日期 : 2024/09/12
採購單位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採購案號 : A1130703
採購名稱 : 警察中隊113年度警用無人機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84137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30703
採購名稱:警察中隊113年度警用無人機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新安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徐先生
連絡人電話:(03)5774703#3126
傳真號碼:(03)5778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3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1
開標日期:2024/08/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80,000 元
Email:100700@sip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電子領標。 ●投標廠商對採購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局保警中隊徐先生,電話:03-5773311#3126。 ●投標廠商對採購程序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局秘書室張先生,電話:03-5773311#1232。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 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60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招標文件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web.pcc.gov.tw)電子領標。 ●投標廠商對採購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局保警中隊徐先生,電話:03-5773311#3126。 ●投標廠商對採購程序有任何疑問者,請洽本局秘書室張先生,電話:03-5773311#1232。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 公司或商號>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3)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其他詳本須知第60點及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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