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4813
公佈日期 : 2024/09/12
採購單位 :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321
採購名稱 : 北斗鎮螺青段1268等地號計畫道路徵收開闢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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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58824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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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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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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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21
採購名稱:北斗鎮螺青段1268等地號計畫道路徵收開闢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機關地址:521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公所街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閔裕
連絡人電話:(04)8884166#223
傳真號碼:(04)88734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3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4
開標日期:2024/09/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8,097 元
Email:myhuang@beido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 1.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2.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政風室廉能服務專線04-8885815。彰化縣北斗鎮公所廉政電子信箱ethics@beidou.chcg.gov.tw。
3.本所行政室發包中心(電話:04-8884166轉255;傳真:04-8877761)。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時間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下載),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2.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政風室廉能服務專線04-8885815。彰化縣北斗鎮公所廉政電子信箱ethics@beidou.chcg.gov.tw。
3.本所行政室發包中心(電話:04-8884166轉255;傳真:04-8877761)。
4.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5.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時間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所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下載),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