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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4343
公佈日期 : 2024/09/1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4020P011
採購名稱 : 1,450CC(含)以上自排汽車租賃等2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5853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85,181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4020P011
採購名稱:1,450CC(含)以上自排汽車租賃等2項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2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4
開標日期:2024/09/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50,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9月02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訂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新臺幣1,920,000元整、項次2新臺幣2,730,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估總價新臺幣4,650,000元整(預算)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廠商投標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及分項總價請填寫於投標須知附錄六-1廠商投標報價單標價欄位下方分項欄位。 5.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3年09月02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分項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作訂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各分項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項次1新臺幣1,920,000元整、項次2新臺幣2,730,000元整)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預估總價新臺幣4,650,000元整(預算)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1之廠商投標報價單標價請填寫全案總價。 (2)各分項單價及分項總價請填寫於投標須知附錄六-1廠商投標報價單標價欄位下方分項欄位。 5.廠商標價(含各分項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 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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