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4030
公佈日期 : 2024/09/1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EPB1130717
採購名稱 : 113年度花蓮縣廢滅火器回收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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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91099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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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8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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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PB1130717
採購名稱:113年度花蓮縣廢滅火器回收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6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佳樺
連絡人電話:(03)8237575#2323
傳真號碼:(03)82285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6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30
開標日期:2024/08/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liujh0323@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可收受廢滅火器。
2.投標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廠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3.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情形之廠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修正議價/比減價單、標單封。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笫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末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末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名該兼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末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淮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謍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淮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開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開或?體結算申報吉」收執聯,研究機關或國內學校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修正議價/比減價單、標單封。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笫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末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末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名該兼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末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淮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謍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淮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開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開或?體結算申報吉」收執聯,研究機關或國內學校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