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4005
公佈日期 : 2024/09/11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13A094
採購名稱 : 市定古蹟新竹神社殘蹟及其附屬建築第一期修復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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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9480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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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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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523,8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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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94
採購名稱:市定古蹟新竹神社殘蹟及其附屬建築第一期修復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旻璇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283
傳真號碼:(03)52504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7/30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05
開標日期:2024/08/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523,884 元
Email:010276@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5)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詳如施工說明書。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 本案擬聘用各類人員(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A. 工地負責人:1名。
B. 泥作匠師(土水-日式):1名
C. 大木匠師(日式):1名
D. 小木、小木作、細木、小木(門窗)、小木(日式) (擇乙匠師):1名
E. 瓦作匠師(日式):1名
(2) 工地負責人資格
A. 廠商擬聘之本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需符「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09.12)」第11條各項規定,其具備下列資格如下:
i. 實務工程經驗: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ii.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B. 工地負責人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3)。
(3)傳統匠師
A. 擬聘匠師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09.12)」第12條:前列擬聘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者。
ii.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工匠者。
iii.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B. 泥作(土水-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4)。
C.大木(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5)。
D.小木、小木作、細木、小木(門窗) 、小木(日式)等擇乙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
說明書 表6)。
E.瓦作(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7)。
2.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 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3.「工程相關經驗」係指曾從事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 工程經驗」相當之工地負責人職務與工作內容者,但不包含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前述所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4.以上所述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係指業經驗收完成之公有或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
*其餘資格規定詳如公告上網之投標須知。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5)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詳如施工說明書。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 本案擬聘用各類人員(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A. 工地負責人:1名。
B. 泥作匠師(土水-日式):1名
C. 大木匠師(日式):1名
D. 小木、小木作、細木、小木(門窗)、小木(日式) (擇乙匠師):1名
E. 瓦作匠師(日式):1名
(2) 工地負責人資格
A. 廠商擬聘之本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需符「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09.12)」第11條各項規定,其具備下列資格如下:
i. 實務工程經驗: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ii.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B. 工地負責人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3)。
(3)傳統匠師
A. 擬聘匠師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108.09.12)」第12條:前列擬聘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者。
ii.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工匠者。
iii.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B. 泥作(土水-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4)。
C.大木(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5)。
D.小木、小木作、細木、小木(門窗) 、小木(日式)等擇乙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
說明書 表6)。
E.瓦作(日式)匠師簡歷表(詳如施工說明書 表 7)。
2.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 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3.「工程相關經驗」係指曾從事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 工程經驗」相當之工地負責人職務與工作內容者,但不包含著作、調查、考證、繪圖、挖掘、修復技術研究或材料研發...等項。前述所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4.以上所述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係指業經驗收完成之公有或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
*其餘資格規定詳如公告上網之投標須知。
*其他: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