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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873853
公佈日期 : 2024/09/10
採購單位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採購案號 : NSC11308045P
採購名稱 : 輻射醫療作業場所輻射偵測用手持式X光及加馬輻射偵檢器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215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1,30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C11308045P
採購名稱:輻射醫療作業場所輻射偵測用手持式X光及加馬輻射偵檢器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
機關地址:234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俞樺
連絡人電話:(02)22322344
傳真號碼:(02)223223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14
截止收件日期:2024/08/22
開標日期:2024/08/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60,000 元
Email:yuhua@nus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法人、團體、(學術)機構、公司或行號。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現金流量表;及(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以下未附依採購法50條之1規定,視為不合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視為不合格) 2.投標標價清單。(未附視為不合格)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附視為不合格) 4.規格自我檢核表(招標規範內之附件B)並檢附原廠(製造廠)型錄或說明書等佐證資料,且於佐證資料上標註規格需求所對應之項次。(未附視為不合格) 5.切結書1、切結書2。(未附視為不合格) (四)其他: 1.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 2.開價格標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80%者,本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如依上開執行程序規定有洽請廠商說明之需時,該廠商應按主持人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於上開期限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提出書面說明。 3.開標結果各投標廠商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依採購法第53條等規定辦理減價,或廢標,或保留標手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法人、團體、(學術)機構、公司或行號。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登記證書或捐助章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附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得免附納稅或免稅證明。 *私立財團、社團法人及其他人民團體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後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3.信用證明(請擇一備標):如(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A)資產負債表;(B)損益表;(C)現金流量表;及(D)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 *如屬『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得作為證明之文件。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具之文件(以下未附依採購法50條之1規定,視為不合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視為不合格) 2.投標標價清單。(未附視為不合格)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附視為不合格) 4.規格自我檢核表(招標規範內之附件B)並檢附原廠(製造廠)型錄或說明書等佐證資料,且於佐證資料上標註規格需求所對應之項次。(未附視為不合格) 5.切結書1、切結書2。(未附視為不合格) (四)其他: 1.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 2.開價格標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低於底價80%者,本機關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如依上開執行程序規定有洽請廠商說明之需時,該廠商應按主持人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於上開期限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提出書面說明。 3.開標結果各投標廠商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依採購法第53條等規定辦理減價,或廢標,或保留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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