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873822
公佈日期 : 2024/09/10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3066
採購名稱 : 特搜隊搜救服裝及行李箱一批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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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7718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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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2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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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066
採購名稱:特搜隊搜救服裝及行李箱一批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祥和二路東段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朱明信
連絡人電話:(05)3620233#123
傳真號碼:(05)36213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4/08/29
截止收件日期:2024/09/05
開標日期:2024/09/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2,600 元
Email:chiahan00329@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1期或前1期) 。
三、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五、價格文件-投標標單、標價清單。
六、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限電子領標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局3樓會議室)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本局需另行通知者除外。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3.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領取,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未能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廠商應於本局電話通知10分鐘內提出說明並書面傳真補正(05-3621377)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或未留聯絡電話或所留之電話無人接應等情形,而無法通知到廠商,均視同無效標。
5.若下情事,判定為無效標:(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紙本識別碼重複者,依投標日期、時間前後順序,在後者為無效。(2)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資料紙本非該次標案者為無效標。
6.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7.收件截止日或開標日當日嘉義縣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局3樓會議室)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本局需另行通知者除外。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3.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領取,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未能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廠商應於本局電話通知10分鐘內提出說明並書面傳真補正(05-3621377)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或未留聯絡電話或所留之電話無人接應等情形,而無法通知到廠商,均視同無效標。
5.若下情事,判定為無效標:(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紙本識別碼重複者,依投標日期、時間前後順序,在後者為無效。(2)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資料紙本非該次標案者為無效標。
6.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7.收件截止日或開標日當日嘉義縣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代之。